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公車不得於公車招呼站臨時停車。另由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以自用大客車或向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或遊覽車客運業者租用車輛,用以提供民眾免費接駁服務之路線,可依「臺北市辦理免費接駁路線申請設站審查作業要點」向公共運輸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