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提供足資證明非法營業事實之具體證據資料(如:如何叫車、上下車地點及時間、收費方式、實際支付車資金額,以及車牌號碼照片、乘車過程收費影像、Line截圖等明確證據),於30日內具名(檢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聯絡電話)提供本處依權責查處,倘非本處權管案件則依前揭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於10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