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民眾反映本市市區公車於公車專用道滯留載客案件,回復內容。
1.有關本市市區公車滯留載客之規定,係指當最後一名欲上下車之乘客完全上下妥車後始起算,駕駛長「無故」於站台區或公車停靠區未駛離且停滯超過10秒即屬「滯留」違規。2.為維護本市公車專用道行車順暢,本處要求本市市區公車行駛於公車專用道,如前方無車輛上、下客,皆應至站區最前端停靠,以避免公車停靠站區後方上、下客,影響後方車輛進站之情形。3.本處已要求本市市區公車業者持續督促所屬駕駛長遵守行車紀律。另本處亦將派員稽查公車運作狀況,倘有違規情事查獲屬實,當依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民眾權益。4.如本市市區公車確有脫班情事,民眾可利用本市市區公車各業者服務專線或本處申訴服務專線2729-1181提出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