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專用道屬於專用路權的一種,為提供高乘載交通客車上下班之交通需要,並提高公車專用道之使用效率,以改善臺北市市區道路交通擁擠問題,爰加以管制,公司行號或機關學校應向主管機關(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提出申請,經審核許可,並發給通行證後始得通行,未經申請及未經核發通行證而行駛公車專用道之車輛,依法取締處罰。
另申請開放交通客車行駛公車專用道以可行駛利用公車專用道距離較長之公司行號或機關學校自用交通客車為優先,且須屬20人座以上之大客車。惟公車班次數每小時高於150輛公車之專用道,原則上於啟用時段內(05:00~24:00)得不開放,其餘時段(00:00~05:00)則開放給予一般大小客車使用,實際仍依現場標誌為準。